(2009)长执字第78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历斌与周增权、周一长安、咸阳安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789-1号申请人历斌与被申请人周增权、周长安、咸阳安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二终字萦玲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在一审审判阶段,本院于2008年6月5日以(2008)长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裁定韦对被执行人咸阳安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陕D332**依法予以扣押。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抵付协议,以该车抵付给审请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于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46条、第4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法扣押的陕D332**号车辆直接给付申请人,归申请人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