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20-04-24
案件名称
龚奔腾与杨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龚奔腾;杨小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299号原告龚奔腾,男,汉族,1956年9月1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被告杨小平,男,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告龚奔腾与被告杨小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请诉前调解司法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慧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2010年9月9日21时30分,被告杨小平驾驶的粤L×××××小车与原告龚奔腾驾驶粤L×××××摩托车在惠阳区淡水××路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惠阳区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杨小平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龚奔腾对此事故不负责任。案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员刘瑞国主持调解后,原告龚奔腾与被告杨小平于2010年9月14日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被告杨小平自愿于2010年9月14日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共1500元给原告龚奔腾。二、权利人获得以上赔偿后,案结事了,自愿放弃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杨小平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慧强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