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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周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717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周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周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某某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某撤回对蔡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