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周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717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周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周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某某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某撤回对蔡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