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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钱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已于庭外和解,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