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兴达印刷厂与绍兴县雅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兴达印刷厂,绍兴县雅豪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338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兴达印刷厂(组织机构代码:704489289),住所地:绍兴市府山街道河山桥村。法定代表人:钱尧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中涛,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雅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916394),住所地:绍兴县柯桥万商路916号。法定代表人:叶剑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兴达印刷厂诉被告绍兴县雅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兴达印刷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雅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