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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0-09-1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天阜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天阜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天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会田。委托代理人:王耀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吕忠清。委托代理人:章炯。上诉人秦皇岛天阜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皇岛天阜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放弃在本案中主张付款请求权,通过另行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等形式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皇岛天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皇岛天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天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