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高民初字第0436号
裁判日期: 2010-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秦以峰诉被告李德祥、郑雪琴、周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436号原告:秦以峰。委托代理人:凌建华,男,建湖县庆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单位家属区。被告:李德祥。被告:郑雪琴。被告:周建东。原告秦以峰诉被告李德祥、郑雪琴、周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以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凌建华,被告周建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德祥、郑雪琴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以峰诉称:被告李德祥与被告郑雪琴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德祥因经营急需向原告借款20000元,保证于2009年12月30日前还清,被告周建东提供了担保。但届期后被告李德祥分文未还,原告追要未果。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被告李德祥、郑雪琴未作答辩。被告周建东辩称:我担保是事实,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德祥经被告周建东担保于2009年10月22日立据向原告秦以峰借款20000元,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借款人:李德祥2009.10.22担保人:周建东身份证:320925198211014531庆丰镇廖庄村五组”。被告李德祥与被告郑雪琴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德祥借款后,原告追索无着,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证据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秦以峰与被告李德祥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郑雪琴与被告李德祥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郑雪琴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亦予以支持。被告周建东是借款的保证人,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德祥、郑雪琴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德祥、郑雪琴共同偿还原告秦以峰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周建东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德祥、郑雪琴、周建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账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管 维 文审 判 员 李 乃 春代理审判员 罗 海 峰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良友(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