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绍兴振世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波,绍兴振世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209号原告:李海波。被告:绍兴振世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秀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波诉被告绍兴振世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波撤回对被告绍兴振世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