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双环包装用品厂与管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双环包装用品厂,管国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33号原告:慈溪市双环包装用品厂。负责人:余仕强被告:管国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双环包装用品厂诉被告管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双环包装用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计24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佩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