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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林、宝鸡华盛金属表面处理厂诉被告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崖村第二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林,宝鸡华盛金属表面处理厂,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崖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刘小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峰,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宝鸡华盛金属表面处理厂,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崖村。代表人刘小林,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朱峰,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崖村第二村民小组。代表人刘录生,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平,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林、宝鸡华盛金属表面处理厂诉被告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崖村第二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林、宝鸡华盛金属表面处理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刘小林负担。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陆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