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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商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商初字第887号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阳市双岘路**号。法定代表人:韦凯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朝燕,女,系原告单位职工,住。被告:胡群,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胡群的出生日期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出生日期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江红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范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