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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珍龙与杨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龙,杨佰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407号原告:张珍龙,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吴华英,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佰科,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珍龙与被告杨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珍龙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方波波代理审判员  朱 岚代理审判员  姜 麟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