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执民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福英、朱福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福英,朱福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居县城区穿城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慧敏,理事长。被执行人:范福英,农民。被执行人:朱福取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台仙执民字第1172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朱福取之妻李华花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华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仙居县支行账号为60×××28的存款伍仟柒佰元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峰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