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06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石×公学与被上诉人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石×公学,刘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石×公学。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石×公学(以下简称石×公学)因与被上诉人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石×公学是否应按照和刘某签订的《深圳市石×公学特聘教师聘用协议书》支付刘某履约养老保障奖励金的问题。石×公学上诉称双方约定履约养老保障奖励金应该是在协议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以货币形式支付,现石×公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及《聘用协议》,刘某不具备获取履约养老保障奖励金的条件。在《聘用协议》中第十七条也作了约定:”因重大疾病或法律规定不可抗拒因素的发生,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履约养老保障奖励金在本协议解除时按已履约年限发放,不足一年时该年份按月计发。”本案中刘某不属于”重大疾病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需要支付刘某履约养老保障奖励金24000元。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深圳市石×公学特聘教师聘用协议书》合法有效正确,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双方约定的履约养老保障奖励金为石×公学对刘某每年工作期满的奖励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刘某具有从事教师职业的资格,在石×公学九年工作期间也多次取得相应的荣誉,石×公学需按双方协议支付刘某自2007年9月1日起每年12000元履约养老保障奖励金,到2009年10月解除和刘某的劳动合同,刚好满两年,需支付刘某共24000元。石×公学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深圳市石×公学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石×公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钟 旭 峰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