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善林与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善林,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善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梦展。上诉人王善林为与被上诉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0)金磐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善林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善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0)金磐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代理审判员 唐 骥代理审判员 应 倩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