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彬民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娟惠与李军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彬民初字第00626号原告王娟惠,女。委托代理人王建都,男,住白水县白水矿退休职工。被告李军利,男。原告王娟惠与被告李军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敏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娟惠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0月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好赌成性,不管家人生活,致夫妻感情不睦。2009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因被告托人说和,原告撤诉。但此后被告并未履行承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财产依法处理。被告李军利辩称,原、被告1995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虽然在咸阳打工,但一直尽力维护家庭和睦、抚养子女,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原、被告针对其主张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2月23日在彬县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7月22日生育女孩李娜,1999年1月29日生育男孩李科,原告现在白水县白水矿上班,被告在咸阳打工。2009年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人说和撤诉。后原告带孩子去白水上学,被告在外打工,双方仍相互联系。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吵闹,未打架。2010年8月4日原告再次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纠纷致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其要求离婚的事实,理由不够充分,故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娟惠与被告李军利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敏彬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