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张某某、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张某某,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819号原告:沈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某、项某某的存款人民币343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某、项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范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