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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甲与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甲,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374号原告傅甲。被告喻某某。原告傅甲为与被告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甲诉称,被告先后二次向原告的丈夫商厚能借款共计3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约定借款分别于2008年5月30日、7月12日归还。商厚能因病于2008年8月2日去世。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约定还款日期次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6厘计付到全部归还之日止)。被告喻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的丈夫商厚能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于2008年7月12日归还。2008年4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的丈夫商厚能借款18万元,并约定于2008年5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另查明,原告与商厚能于1976年10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商荣兵、一女商燕巧。商厚能于2008年8月2日因病去世。商厚能的父母商积森、傅乙分别于2007年10月11日、2002年1月17日因病去世。2009年1月23日,经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商荣兵和商燕巧自愿放弃对商厚能所有遗产的继承权。上述事实有借条二份,商厚能、商积森、傅乙的死亡证明,结婚申请书、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09)××证民字第××号公某某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丈夫商厚能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商厚能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商荣兵、商燕巧自愿放弃继承权,原告作为继承人依法享有全部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3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喻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傅甲借款人民币3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0.6%计付,其中20万元从2008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18万元从2008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被告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 玮审 判 员  王闽芳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龚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