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楼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66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楼某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娟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楼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09年2月1日,被告楼某某以经商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7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7万元。被告楼某某辩称,目前我没有能力归还,我是愿意归还的。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日,被告楼某某向原告借款27万元,至今未能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约及时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27万元。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被告楼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