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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官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河东营销服务部、山西通达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谷红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官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河东营销服务部,山西通达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谷红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117-1号原告张官平,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河东营销服务部。被告山西通达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晋M377**/晋M58**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所在地址: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谷红发,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晋M377**/晋M58**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住稷山县稷峰镇孙家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官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河东营销服务部、山西通达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谷红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官平于2010年9月1日以其病重仍在住院治疗之中,且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病重仍在住院治疗之中,且其需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因此,本案有待于原告治愈出院及其伤残程度进行了评定后再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建东审 判 员  任赞毅人民陪审员  张引龙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