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朱甲、朱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朱甲,朱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75号原告:费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许某某。被告:朱甲。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与被告朱甲、被告朱乙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自行协商,故申请本院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张 瀛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