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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朱甲、朱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朱甲,朱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75号原告:费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许某某。被告:朱甲。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与被告朱甲、被告朱乙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自行协商,故申请本院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张 瀛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