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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严某、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严某,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609号原告:戚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严某。被告:全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戚某某与被告严某、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严某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棕榈湾家园2幢1408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严某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棕榈湾家园2幢1408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董臻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