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严某、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严某,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609号原告:戚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严某。被告:全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戚某某与被告严某、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严某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棕榈湾家园2幢1408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严某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棕榈湾家园2幢1408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董臻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