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衢商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甲,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鲁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诉人张甲为与被上诉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0)衢常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祝惠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炜及王琳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0)衢常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祝 惠 忠审判员 吴炜审判员王琳琳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祝 伟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