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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衢商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甲,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鲁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诉人张甲为与被上诉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0)衢常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祝惠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炜及王琳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0)衢常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祝   惠   忠审判员 吴炜审判员王琳琳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祝   伟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