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2712号原告孟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已受理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介明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俞燕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