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贝壳包装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润洁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贝壳包装有限公司,慈溪市润洁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684号原告:宁波贝壳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双马村兴旺路1号。法定代表人:洪鲁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绍峰,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润洁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大运村。法定代表人:冯旭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贝壳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润洁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贝壳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贝壳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