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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尹某非法出售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非法出售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刑初字第53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2000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0年5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尹朝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0)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尹朝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尹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无货物贸易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号码为01577460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票面金额人民币601020元,后以票面金额1.1%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800元。201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尹某在绍兴市区浙纸宾馆附近被越城警方抓获。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尹某退清了赃款。同时查明,被告人尹某曾于2000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证人叶某、裘某、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发票原件,增值税发票查询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证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00)椒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能自愿认罪,并退清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采纳。被告人尹某犯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尹某的犯罪情节和前科情况,不宜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尹某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尹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五月七日起至二0一0年十一月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本院扣押的人民币三千八百元,系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