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海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礼虎与李志林、台州市路桥区海顺渔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林,李礼虎,台州市路桥区海顺渔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瑞贤,陈海波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海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林。委托代理人:李欠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礼虎。委托代理人:陈明。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海顺渔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宇。原审被告:李瑞贤。原审被告:陈海波。上诉人李志林为与被上诉人李礼虎、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海顺渔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瑞贤、陈海波船员劳务合同工资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志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志林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志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胜东代理审判员 裘剑锋代理审判员 张碧青二〇一〇年九月××日书 记 员 俞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