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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泊民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贾伟与刘彦刚、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贾伟,刘彦刚,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泊民再字第4号抗诉机关: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贾伟(原审原告):男,学生。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彦刚:男,农民。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贾伟因与刘彦刚、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泊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民事抗诉书,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1010)沧立民监字第2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抗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恢复对本院(2009)泊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彦安审判员  李红梅审判员  杨焕旭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丽()书记员  马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