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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连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林哲璋与俞传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哲璋,俞传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连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林哲璋,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俞传灿,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哲璋诉被告俞传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哲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2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锦生审 判 员  邱启开代理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香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