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连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林哲璋与俞传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哲璋,俞传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连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林哲璋,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俞传灿,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哲璋诉被告俞传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哲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2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锦生审 判 员 邱启开代理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香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