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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霍民一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9-11-28

案件名称

洪本连与冀武昌、耿纪瑞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洪本连;冀武昌;耿纪瑞;朱德家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霍民一初字第1279号 原告:洪本连,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 委托代理人:杨登贵,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武昌,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 委托代理人:陈伟,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纪瑞,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家,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 原告洪本连诉被告冀武昌、耿纪瑞、**家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本连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登贵,被告冀武昌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耿纪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杰,被告**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本连诉称:原告建房由被告**家负责组织施工。2009年5月1日,被告**家在组织工人施工过程中,因楼板断裂,致施工工人孟庆林受伤。案经法院判决,原告已赔偿其经济损失58467.92元。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告冀武昌销售的预制楼板质量不合格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耿纪瑞立壳模未按要求操作是事发的又一原因;被告**家自行成立的建筑工程队因无建筑施工资质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原告建房因楼板断裂已造成几万元经济损失,后又被法院判决赔偿雇主**家的经济损失,现实在无力承受,况且孟庆林受伤原因与原告并无关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向三被告追偿原告垫付款58467.92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冀武昌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1、原告所诉被告冀武昌赔偿经济损失依据不足,认定被告冀武昌生产的楼板质量有缺陷证据不足;2、本起事故中孟庆林受伤应由其雇主**家和立壳模人被告耿纪瑞共同承担责任。原民事判决有悖法律程序。 被告耿纪瑞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1、被告耿纪瑞的施工行为没有过错;2、被告耿纪瑞立壳模的施工行为与孟庆林的人身损害没有因果关系;3、本案中被告**家作为孟庆林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家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被告**家是建筑工程队的负责人,孟庆林受伤后,经法院判决**家现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本人又向房东洪本连代位追偿赔偿款已获支持。造成这起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是楼板断裂所致,作为受害人所在的工程队负责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洪本连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所举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本人基本情况及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2009)霍民一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孟庆林受伤的事实及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3、收条,证明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原告已履行完毕,现依法可以向三被告进行追偿;4、检验报告,证明洪本连建房所用的预制楼板质量不合格,被告耿纪瑞立壳模支撑点设置在一楼顶上是事发的原因之一等事实。 被告冀武昌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所举证据有:1、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被告冀武昌生产预制楼板手续完备,经营合法;2、检验报告,证明被告冀武昌所生产的预制楼板于2009年3月2日经安徽省霍邱县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所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合格。 对以上证据,经当事人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耿纪瑞、**家当庭未有举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日,原告洪本连在自己宅基地上建二层楼房,由被告**家组织的建筑工程队承建,包工不包料。该工程队无资质证照,亦未有建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队在施工进行到二楼混凝土封顶时,因一楼楼板断裂,支撑二楼顶部壳模板所设置的木棍倒下,现浇砼(混凝土)塌陷,致正在二楼顶上施工作业的工人孟庆林摔伤。孟庆林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霍民一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雇主**家(工程队负责人)赔偿孟庆林各项经济损失91945.92元;**家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代位追偿权纠纷诉讼,要求建房户洪本连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洪本连申请追加冀武昌(预制楼板生产销售者)、耿纪瑞(立壳模板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霍民一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后更正为1673号),判决洪本连赔偿**家各项损失58467.92元,洪本连履行赔偿义务后,又于2010年7月6日起诉来院。 另查明,原告洪本连建房一层楼顶所使用的预制楼板为被告冀武昌开办的霍邱县冯井白庙桥头预制厂生产。2009年3月2日,该预制楼板经安徽省霍邱县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所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按GB14040-93检验,所检项目合格。事故发生后,根据洪本连申请,六安市建筑质量检测中心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的洪本连私房用预应力砼多孔板检测报告的结论意见:1、自1997年8月1日起,各生产企业应按照《预应力混凝土多孔板》(皖97G408)标准图集生产预应力混凝土多孔板,该批楼板所使用的钢筋不符合该标准图集要求;2、现场楼板没有按照《预应力混凝土多孔板》(皖97G408)要求的工艺生产;3、施工方将二层顶现浇砼的模板支撑设置在一层顶楼板上亦是造成楼板断裂的原因之一。 本院认为:被告冀武昌因生产销售的预应力砼多孔板在建筑施工中断裂,经有关单位检测为该批楼板所使用的钢筋不符合预应力混凝土多孔板标准图集要求及要求的工艺生产,致人受伤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50%);被告耿纪瑞无证进行施工作业,将二层顶现浇砼的模板支撑木棍设置在一层顶楼板上,不符合施工作业技术要求,是造成楼板断裂的又一原因,因此,对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30%);原告洪本连自备建筑材料,将房屋建筑发包给无资质施工队亦有不当之处,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20%);被告**家组建建筑工程队,在未取得有关资质证书及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而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致人受伤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不应再承担赔偿之责。原告要求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洪本连经济损失58467.92元,由被告冀武昌赔偿29233.96元(50%);被告耿纪瑞赔偿17540.38元(30%);,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洪本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洪本连负担250元,被告冀武昌负担630元,被告耿纪瑞负担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汪 平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沈厚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