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仲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唐祥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祥勇,陕西格雷斯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唐祥勇。被执行人陕西格雷斯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鸣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该公司总经理。唐祥勇与陕西格雷斯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经销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1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格雷斯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唐祥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退还唐祥勇支付的保证金8000元、支付交通费198元、住宿费120元、仲裁费980元,合计9298元。经本院执行,唐祥勇已受偿8200元,剩余1098元书面表示自愿放弃。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14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奎生审判员 张治华审判员 康耀先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