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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榆镇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叶士斌、贺祝梅与被告刘启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支公司、王榆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士斌,贺祝梅,刘启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支公司,王榆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镇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叶士斌。原告贺祝梅。委托代理人叶云。委托代理人秦峰。被告刘启利。委托代理人高锦明。委托代理人高虎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绥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向峰。被告王榆生。委托代理人郭长军。原告叶士斌、贺祝梅与被告刘启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支公司、王榆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士斌、贺祝梅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榆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士斌、贺祝梅撤回对王榆生的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士斌、贺祝梅撤回对被告王榆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佳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叶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