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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南商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140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朱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被告朱某于2008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至今未归还,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于2009年就涉及本案相关“借贷”事项已向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报案,且太原警方已着手侦办之中。所以本案借贷纠纷有犯罪嫌疑,故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刚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妹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