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桐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某、方某与被告桐庐县××制衣厂、柯某某、王某某民与桐庐县××制衣厂、柯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方某与被告桐庐县××制衣厂、柯某某、王某某民,桐庐县××制衣厂,柯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桐商初字第795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告:桐庐县××制衣厂。住所地:桐庐县××××村。法定代表人:柯某某。被告:柯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方某与被告桐庐县××制衣厂、柯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以被告桐庐县××制衣厂、柯某某、王某某欠其借款115万元为由,要求被告桐庐县××制衣厂、柯某某、王某某归还借款11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法院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