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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张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田雯与梁有利等交通肇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雯,梁有利,高剑,梁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584号原告田雯,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田芳,女。法定代理人田永利,男。委托代理人袁治业,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有利,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剑,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晶,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博,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梁团子,男。委托代理人张吉明,铜川市王益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浩。委托代理人刘耀秀、柴智博,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雯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00元,剩余96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