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523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徐某。原告周某为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建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2009年6月3日,被告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周某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按3分利计算,于同年8月3日归还,但借款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向其催讨,其以各种理由拒还。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40500元(已从2009年6月3日按3分利计算至2010年7月18日,以后的利息还是按3分利计算至款还清为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09年11月止,并重新约定利率为由,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12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并出示了借条两份予以证实。被告徐某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偿还原告周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12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565元(已减半),由被告徐某负担15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建跃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 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