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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08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良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起诉称:被告胡某某分别于2010年1月10日、2月13日向原告赊购漆料,计人民币9200元和6400元,合计15600元,至今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5600元。被告胡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被告已支付了货款5000元,仅欠款10600元;原告提供的漆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对墙面上的喷漆重新返工。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欠条2份,证明被告欠款156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被告胡某某未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156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其支付,理由正当。被告关于其已支付了5000元,仅欠款10600元,原告提供的漆料存在质量问题的辩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货款1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章 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