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XX兵与何家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兵,何家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0854号原告:XX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禹铭,皖西商贸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何家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兵与被告何家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兵尚未治疗终结,需继续治疗,原告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桂郁二〇一〇年九月一��书记员 余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