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乳银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治芳与韩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银民初字第342号原告王治芳。被告韩兵,年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芳与被告韩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款1600元,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言青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维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