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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乳银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治芳与韩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银民初字第342号原告王治芳。被告韩兵,年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芳与被告韩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款1600元,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言青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维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