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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翁兆余与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兆余,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翁兆余,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匡腊光、马秀章,分别系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51号。法定代表人郑泳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翁兆余诉被告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兆余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翁兆余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陆招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