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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罗来印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来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灞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来印,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来印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理检察员王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来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罗来印伙同郭霖、“盼盼”(二人均在逃)以网友见面的方式将受害人周某骗至灞桥区官厅村罗来印新建的住宅内,随后罗来印和郭霖进入房内,以周某调戏“盼盼”为借口殴打周某,当场抢走现金900元,逃离现场。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来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来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来印和他人预谋抢劫网友财物,2005年4月24日14时许,由“盼盼”(女,在逃)将网友周某骗至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官厅村罗来印新建的住宅内,罗来印与他人也尾随进入房内,以周某调戏“盼盼”为借口,殴打周某,抢走周某900元逃离,赃款三人伙分挥霍。被告人罗来印于2010年6月10日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周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某2005年4月24日14时许,他在网上认识的一个女网友将他骗到灞桥区官厅一个新建的房子内,进来两个男子殴打他,抢走其900元。2、辩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周某从十名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罗来印系抢劫自己的年龄较大男子,罗来印从十名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郭霖系同自己一起实施抢劫周某的男子。3、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6月10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官厅新村红树林网吧将网上追逃的被告人罗来印抓获。4、被告人罗来印供述证明,他与以前认识的“盼盼”、郭霖商议由“盼盼”以网友见面的方式抢钱。2005年4月24日14时许,“盼盼”将一个男网友骗到他家新建的房内,他与郭琳跟进去,以该男子调戏“盼盼”为由,二人殴打了该男子,抢走其900元现金伙分挥霍。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来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来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执行至2014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旭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〇年九月××日书 记 员  黄小锋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