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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韩某与夏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夏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97号原告:韩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夏某,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夏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的经济能力有限,不想使其有太多压力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桂 蓉 辉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方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