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韩某与夏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夏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97号原告:韩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夏某,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夏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的经济能力有限,不想使其有太多压力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桂 蓉 辉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方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