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20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深圳市××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厂长。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刘某某要求判决××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的上诉请求,刘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拖欠其2009年12月及2010年1月工资10000元的行为。××公司主张刘某某因为要求同时领取工资及出差报销费用未果而拒领工资。由于刘某某确有在2010年2月份回公司,并到财务部门处理报销出差费用事宜,且刘某某的工资发放主要由××公司采取现金发放的形式,需要刘某某配合领取,刘某某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司拒发其工资,故本院认为××公司的主张较为可信,本院认定刘某某未领取2009年12月及2010年1月工资10000元的原因并非××公司拖欠工资,××公司依法无需支付刘某某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许 炎 兴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