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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杏英、施长康与施岳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杏英,施长康,施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805号申请执行人黄杏英,女,194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申请执行人施长康,男,192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施岳明,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执民字第1805号黄杏英、施长康诉施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岳明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杏英、施长康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施岳明可供执行之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施岳明尚应分别归还申请执行人黄杏英、施长康借款15000元、7000元,另需交纳诉讼费350元,执行费2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8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杏英、施长康发现被执行人施岳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