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05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玉××有限公司和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玉××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0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公司)因和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休息日加班时间的认定问题。玉××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均没有李某某的签名确认,且李某某不予认可,依法不能作为核算李某某加班时间的依据。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工资表来核算李某某的加班时间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核算李某某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玉××公司的要求按照考勤表来核算李某某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和工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玉××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玉××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钟 旭 峰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