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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武汉曼友科贸有限公司与武汉易动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曼友科贸有限公司,武汉易动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曼友科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易动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曼友科贸有限公司与武汉易动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本院(2010)汉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曼友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易动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7000元、利息(不确定数,按判决实际计算)、一审诉讼费用764元、本院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武汉易动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易动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781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审判长  陶玉明审判员  王瑞生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