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3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306号原告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办事处杜城村南8号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来喜。被告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凯鑫国际金融大厦十六楼法定代表人魏进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永民,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16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2758元。审判员 柏小彬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庆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