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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898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徐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徐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8981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清远路226-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7710107L。负责人:林宏余,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子游,男,系原告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龙斌,男,系原告职员。被告:徐荣,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徐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徐荣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37610.43元,至2017年8月1日止的滞纳金12385.3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月计收,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及利息2995.5元(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从2017年8月2日起,利息以本金37610.4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金卡卡号申领时间2010年9月信用额度4万合同相关约定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透支事实2011年4月25日开始透支,截至2017年8月1日止,透支本金为37610.43元、透支利息2995.5元、滞纳金12385.3元,合计52991.23元。还款事实2017年7月15日最后一次还款10元。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37610.43元透支滞纳金1880.52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8月1日止透支利息为2995.5元,之后利息以日利率0.5‰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荣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透支款本金37610.43元、利息(截至2017年8月1日止为2995.5元,自2017年8月2日起以37610.4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滞纳金1880.52元,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徐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包秀露人民陪审员章云伟人民陪审员何美蓉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许雅群·?PAGE?-2-?··?PAGE?-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