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阜民一终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程兴金、高治学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兴金,高治学,程继义,朱长彦,钱佳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0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兴金,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治学,男。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潘勇,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继义,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长彦,女。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建国,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邓辉,男。原审被告:钱佳加,男。上诉人程兴金、高治学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78元,由本院退还给高治学、程兴金。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久 继代理审判员 郝 华 平代理审判员 贾 继 华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