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商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桐乡市钱林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乡市钱林砖瓦厂,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钱林砖瓦厂。代表人:钟炳洪。委托代理人:张松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陈杰。委托代理人:王武军。上诉人桐乡市钱林砖瓦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浙嘉商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林厂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钱林厂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桐乡市钱林砖瓦厂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桐乡市钱林砖瓦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建龙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安玉磊二○一○年九月二十八书记员 朱 悦 来源:百度“”